2017年7月19日 星期三

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》第82、83條規定新增「離婚配偶」對於公務員退休金有分配請求權! 究竟在什麼的條件之下,離婚配偶對於他方的公務員退休金有分配請求權?可以分配多少呢? 今日出刊的經濟日報有詳細的採訪報導跟案例說明。 (本篇報導由本事務所郭德田律師口述說明,經濟日報陳慶徽記者採訪及整理)

馥詠德章法律事務所貼上了 2017年7月10日

2017年7月17日 星期一

【電影推薦】徐自強的練習題


當年在沒有直接證據、沒有在場證明的情況下,僅因為同案被告的一句自白而坐了16年冤獄,徐自強該如何證明自己的清白?
紀錄片導演紀岳君新作《徐自強的練習題》,將於8月11日正式上映。
在正式上映前,也將舉辦多場映前講座,歡迎各位多加參與!


臉書預告片及相關資訊連結:

2017年7月10日 星期一

【短評】oBike提行政訴訟救濟之評論

【短評】希望oBike不要出師不利,因為如果訴願的話,承辦人應該會很爽快的做成「不受理」決定駁回。
為什麼呢?
就罰鍰部分:
如果按照新聞裡面所述的內容,新北市政府是因為oBike的車輛違反《道交管理處罰條例》第74條第4款違規停車,而做成罰鍰處分的話,那這個「罰鍰」處分,按照《道交管理處罰條例》第8、87條的部分的罰鍰,理論上應該是先向裁決所陳述意見,等裁決下來,就直接進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進行行政訴訟救濟。
簡單來講,民國100年修過《行政訴訟法》跟《道交管理處罰條例》,道路交通裁罰事件回歸行政訴訟後,這類型案件(交通裁決事件)的撤銷訴訟是免除訴願程序的,如果硬提訴願,應該是直接以不受理駁回,而且這種提錯救濟管道,訴願機關也不會幫你移送行政訴訟庭,還是要注意必須在裁決書送達後30天內,「直接」向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。(行政訴訟法273-3)
就移至車輛部分:
會產生的是保管費用跟拖吊費用,那塊是行政執行法的「代履行費用」問題,如果oBike不領回...保管費用會一直產生耶...奉勸oBike還是先去領回車子,不然費用會逐日計費。
而oBike如果想爭執這塊費用,也是走行政執行法第9條的聲明異議程序,如果駁回,才有可能進訴願程序、行政訴訟程序。
文\郭德田律師
Quote:
"《蘋果》報導,包含新北市11區的機車停車位,截至昨日已拖吊969輛。《自由時報》報導,oBike台灣總經理王妍婷表示,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上週匆匆公告禁停區域,內容牴觸自行車屬於慢車可停機車停車格的原則,剝奪自行車的停車權利,將和法務討論,擬提起訴願,被拖吊的自行車暫不會領回。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副大隊長許城銘指出若20天內未取回,接下來公告三個月後仍無人認領,將會拍賣車輛(即時新聞中心/綜合報導)"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…/article/new/20170710/1157802/
【參考法條】
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
第8條(處罰機關)
I違反本條例之行為,由下列機關處罰之:
一、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、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。
二、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。
II前項處罰於裁決前,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。
III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,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;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、直轄市政府定之。
第87條(提起訴訟及撤銷期間之限制)
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,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,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;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,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。
《行政訴訟法》
第237條之3(撤銷訴訟起訴期間之限制)
I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,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,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。
II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,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。
III前項訴訟,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,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,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,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。

相關新聞連結: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圖片來源:蘋果即時

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》第82、83條規定新增「離婚配偶」對於公務員退休金有分配請求權!

究竟在什麼的條件之下,離婚配偶對於他方的公務員退休金有分配請求權?可以分配多少呢?
本篇經濟日報有詳細的採訪報導跟案例說明。

報導連結:
(本篇報導由本事務所郭德田律師口述說明,經濟日報陳慶徽記者採訪及整理)

2017年2月8日 星期三

【釋字短評】第745號解釋

今日大法官公布745號解釋,認定所得稅法關於薪資所得的部分不允許實額扣除費用到規定違憲,並規定兩年後失效。
本號解釋將為廣大的受薪階級帶來福音!
從現在開始要養成保留各種費用收據的習慣吧!
釋字網址:

2017年1月26日 星期四

【智財新聞短評】─蘭嶼拼板舟

據報載,蘭嶼達悟族傳統使用之「拼板舟」遭他人申請新型專利,且經智財局審查通過。
事實上,以國內目前的專利體系設計而言,會有這種現象不足為奇。我國專利法關於物之技術創新可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,為了疏減大量的申請案,兩種專利的審查密度並不一樣,發明專利必需經過實體審查,實際去審查技術是否創新與進步程度;至於新型專利,則是只進行形式審查,只要申請基本形式符合規定,即可取得專利。
因此,取得新型專利本身並不困難,只要申請形式符合規範,依法智財局就一定要審查通過,否則反而違法。也因此,通過新型專利,不代表該技術一定創新且值得保護,新型專利權人主張權利時,仍然必須接受新穎性,進步性等專利要件的挑戰。如果進一步被他人舉發,該新型專利更可能被撤銷。
回到本案,達悟族人的拼板舟結構是傳統技藝,早在申請前幾百年就有人在實施此技術了,除非本案申請之結構為非常特別且未曾揭露的結構,否則即可能不具備專利要件。考量本案情況,申請人有可能只是藉由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制度之簡便,取得一個在市場上無價值的專利而已,並且為國庫貢獻申請費與年費。以本案而言,申請人要主張權利應該甚為困難,也可能輕易被他人舉發掉。
其實我們生活中隨處可見新型專利,然而,於新型專利實際進行權利主張,或向智財局申請技術報告書以前,是否真正具備專利要件是未知的。下次如夜市或是熱鬧街口,看到有攤販標榜產品有獨家專利時,記得看看展示的專利證書,有相當高的比例是新型專利。如果沒有展示證書,也可看看專利號碼,如果是M開頭的,即是新型專利。(文/蔣昕佑律師)
新聞網址:


2017年1月11日 星期三

時代力量黨徽被註冊商標事件─蔣昕佑律師發表意見

本所蔣昕佑律師受時代力量委託,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,要求撤銷遭到搶註的商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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