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

【控看守所侵害接見權 名律師獲國賠1萬4000元】

小編:看守所若違法限制辯護人接見被告的權利,法院認為構成國賠法第2條第2項,違反侵害律師接見權,並應賠償執業損失。

2017年11月29日 星期三

【首例!選前LINE民調連結 清貧男挨罰50萬】

本所郭律師表示:
本案民眾在選前10日內在LINE群組傳送民調網址,竟遭中選會狠罰50萬!

北高行判決維持罰鍰處分,看似合理,但是按照選罷法53條2項的規定,指的是,封關期日內,不可以發布「新民調」,也不可以針對「新民調」加以評論、引述。

封關期日以前就發布的舊民調,解釋上不在限制的範圍內,如果發布、轉貼、引述或評論的舊民調,就不該在處罰範圍內。

但法院似乎認為選罷法53條2項的民調,不區分是新民調還是舊民調,所以認為民眾就算轉貼舊民調也要處罰。

那這樣的結果就會出現弔詭的現象,依本案法院的邏輯,本件的舊民調,其實一直都發布在網路上,似乎也違反了選罷法53條2項,但中選會卻只罰轉貼的民眾,並沒有處罰將舊民調發布在網路上的單位,顯得其法律見解前後矛盾。

2017年11月22日 星期三

2017年11月5日 星期日

【新聞中的法律/建立採購SOP 防資訊外洩】

和碩科技採購疑似有內神通外鬼,檢方以背信與洩密罪起訴公司內職員,然而私人公司的採購案,以財產犯罪之背信罪起訴是否容易成立?構成洩密又要有哪些前提?請看律師的說法。

【客艙長調成運務員 變相減薪遠航挨罰】

雇主能不能任意把空服員調職為地勤人員呢?

Quote:
"律師郭德田指出,資方調動員工時,必須遵守「勞動基準法」10-1條規定的5原則,分為1.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,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;2.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,未作不利之變更;3.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;4.調動工作地點過遠,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;5.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。"