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

【控看守所侵害接見權 名律師獲國賠1萬4000元】

小編:看守所若違法限制辯護人接見被告的權利,法院認為構成國賠法第2條第2項,違反侵害律師接見權,並應賠償執業損失。

2017年11月29日 星期三

【首例!選前LINE民調連結 清貧男挨罰50萬】

本所郭律師表示:
本案民眾在選前10日內在LINE群組傳送民調網址,竟遭中選會狠罰50萬!

北高行判決維持罰鍰處分,看似合理,但是按照選罷法53條2項的規定,指的是,封關期日內,不可以發布「新民調」,也不可以針對「新民調」加以評論、引述。

封關期日以前就發布的舊民調,解釋上不在限制的範圍內,如果發布、轉貼、引述或評論的舊民調,就不該在處罰範圍內。

但法院似乎認為選罷法53條2項的民調,不區分是新民調還是舊民調,所以認為民眾就算轉貼舊民調也要處罰。

那這樣的結果就會出現弔詭的現象,依本案法院的邏輯,本件的舊民調,其實一直都發布在網路上,似乎也違反了選罷法53條2項,但中選會卻只罰轉貼的民眾,並沒有處罰將舊民調發布在網路上的單位,顯得其法律見解前後矛盾。

2017年11月22日 星期三

2017年11月5日 星期日

【新聞中的法律/建立採購SOP 防資訊外洩】

和碩科技採購疑似有內神通外鬼,檢方以背信與洩密罪起訴公司內職員,然而私人公司的採購案,以財產犯罪之背信罪起訴是否容易成立?構成洩密又要有哪些前提?請看律師的說法。

【客艙長調成運務員 變相減薪遠航挨罰】

雇主能不能任意把空服員調職為地勤人員呢?

Quote:
"律師郭德田指出,資方調動員工時,必須遵守「勞動基準法」10-1條規定的5原則,分為1.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,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;2.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,未作不利之變更;3.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;4.調動工作地點過遠,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;5.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。"

【上市公司高層A公款 宏正科前法務長遭收押】

【誰該監督網拍假貨?律師蔣昕佑:目前平台商無法條可依靠】

Quote:
"網路購物盛行,但是網購平台出售的商品若發生侵權問題,責任又該歸誰?平台商是否該負把關義務? 馥詠德章法律事務所律師 蔣昕佑 今(24)日出席「網購平台商品侵權責任歸屬及消費者權益保障」公聽會時表示,平台商現在處於無所適從的情況,並時常求助律師詢問這類侵權商品問題,然而現行法律中並無此類規範,也讓各平台商雖然願意付出法遵成本,但苦無法條可依靠。 蔣昕佑認為關於侵權商品不是只有商標上的問題,也可能有著作權問題,但很可惜現行法規只有著作權法第6章有特別規定到相關部分。他也指出,未來修法可能有2大方向,也就是讓平台商事前審查商品後再上架、或是低度的管制要求。"

【遠航遭指控惡意解雇工會理事長!勞動部接下陳情書】

律師曾威凱也到場表示,許多資方仗著自己資金、法律資源比較豐厚,遇到勞資爭議事件總是在第一時間先解僱勞工,因為訴訟對於勞工而言是段長又重的負擔,許多勞工早在開庭前就投降,但是這次絕對要讓遠航的如意算盤打錯,會幫助被惡意解雇的勞工抗爭到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