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12月25日 星期一

【iPhone更新最新版 舊機降速果粉怒提告】

本所邱柏青律師表示:
如果只是調和韌體與硬體,使手機發揮最適切的效能,難說企業經營者有故意損害手機或電池,但企業經營者仍應充分告知,給予消費者自由選擇的機會。

【處罰是公平正義的唯一實踐嗎?| What is fair punishment for criminals?】

"司法所代表的是普世價值的公平正義,我們期待司法像科學小飛俠一樣消滅惡魔,並讓那些逾越界線的人遭受苦痛刑罰,但難道把他們全部關起來,以牙還牙,以眼還眼,就是我們所謂的正義嗎?

105年新入監受刑人有八成是有前科的,而許多受刑人,來自社會相對的弱勢家庭,社會結構造成的犯罪問題,並非簡單的刑罰就能解決。這些犯罪人同時也是受害者,我們是否能換位思考實踐真正的正義?而刑罰的真正意義又是什麼?
2014年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震驚全台,嫌犯鄭捷母校東海大學聲明「無論憂喜勝敗,都是我們的家人,我們愛著他們,卻也不夠愛他們」,面對仇恨,我們應該要用更開放、更民主、更多的愛去面對。"

2017年12月24日 星期日

【【Yahoo論壇/陳克譽】王炳忠遭搜索 為何律師禁止入內?】

Quote:
“日前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人遭檢調搜索,引發輿論及法界相當多的爭議與討論,究竟在這個案件當中,偵查機關是否有相關程序違法的瑕疵存在,以目前實務上如此之作法,是否有違反民主法治國家應遵守之正當法律程序,其實是值得大家玩味深思的。故本文試分別就以下就三個爭議問題提出淺見討論之。“

2017年12月20日 星期三

【寰宇新聞 x 我們這麼說》王炳忠案陷爭議 轉型正義vs.綠色恐怖】

本所邱柏青律師表示:
「搜索票為檢察官聲請、法官核發。搜索為強制處分具有強制力的一種偵查作為,被搜索人應注意搜索票所登載之搜索的人事時地物,以維護自己權利。雖現法律上,律師僅於審判中搜索有在場權,但如果還記得憲兵買茶葉搜索一案,對於面對偵查中的搜索,常以被搜索人同意以取代無搜索票、或逾越搜索票登載範圍,律師在場即得適時異議,律師偵查中在場權法規上確實有檢討之必要。』

2017年12月15日 星期五

【警追酒駕遭辱「法克」 醉男全無罪!法官理由…】

本所張譽馨律師表示:
【正當法律程序之二─臨檢、盤查】


「臨檢」乃是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,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、防止發生危害,但必然也影響了人民的行動自由、財產及隱私等權利,當然應該遵守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,不能無緣無故、或不顧時間、地點及對象,任意對人民實施臨檢、取締或隨機盤查等作為。


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,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規定,警察對「人」實施臨檢,應該以當時的客觀情況為依據,有相當理由(至少須有合理的懷疑)認為該特定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,才算達到合法發動臨檢、盤查的門檻。

本則新聞中,倘若張姓男子開車當下的行為看不出有任何危險或即將發生危險,警察自然不能只憑酒駕前科就攔車、甚至闖進私人家中進行酒測。


面對警察違法實施臨檢、盤查時,人民可以先向執行人員表示拒絕(提出異議),若警員仍繼續實施臨檢,可以再請求執行人員給予記載臨檢過程的書面文件,便於後續依法提起相關的行政救濟,以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

2017年12月5日 星期二

【【人權至上】驗尿逮到吸毒犯卻判無罪 原來是算錯這個】

本所張譽馨律師表示:
「寧可錯殺一千,不可放過一人」還是「寧可放過一人,不可錯殺一千」?

每逢重大社會新聞,便不乏聽聞「法律只保護壞人」的說法,儘管司法機關確實負有維護實體正義(犯罪的真實發現)的義務,但我們期待的應該是司法機關能以遵守程序正義(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)的方式來實現實體正義。

當這兩種價值在具體個案中發生衝突時,我們可能必須為了人權保障而選擇犧牲部分的真實,也就是排除掉違法取得的證據,不得作為判決的基礎。

為什麼法律要做這樣的選擇?因為唯有避免國家以不正當甚至戕害人權的方式獲取證據,才能以此作為實體真實的擔保,更是為了保護我們每個人在某天倒楣的路人變被告時,可以免於遭到國家不擇手段的對待。

2017年12月1日 星期五

【中和縱火9死 冷血李嫌遭法院裁定羈押】

本所陳克譽律師表示:
預防性羈押與一般性羈押不同點是在於,預防性羈押係為了維護治安及防衛社會之必要,為防止被告繼續再犯,因此針對有反覆實施性的犯罪型態,縱使被告沒有逃亡或串證的可能性,仍得予以羈押,例如放火罪、強制性交罪、竊盜罪、搶奪罪、詐欺罪等等皆屬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