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所張譽馨律師表示:
「寧可錯殺一千,不可放過一人」還是「寧可放過一人,不可錯殺一千」?
每逢重大社會新聞,便不乏聽聞「法律只保護壞人」的說法,儘管司法機關確實負有維護實體正義(犯罪的真實發現)的義務,但我們期待的應該是司法機關能以遵守程序正義(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)的方式來實現實體正義。
當這兩種價值在具體個案中發生衝突時,我們可能必須為了人權保障而選擇犧牲部分的真實,也就是排除掉違法取得的證據,不得作為判決的基礎。
為什麼法律要做這樣的選擇?因為唯有避免國家以不正當甚至戕害人權的方式獲取證據,才能以此作為實體真實的擔保,更是為了保護我們每個人在某天倒楣的路人變被告時,可以免於遭到國家不擇手段的對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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