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12月15日 星期五

【警追酒駕遭辱「法克」 醉男全無罪!法官理由…】

本所張譽馨律師表示:
【正當法律程序之二─臨檢、盤查】


「臨檢」乃是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,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、防止發生危害,但必然也影響了人民的行動自由、財產及隱私等權利,當然應該遵守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,不能無緣無故、或不顧時間、地點及對象,任意對人民實施臨檢、取締或隨機盤查等作為。


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,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規定,警察對「人」實施臨檢,應該以當時的客觀情況為依據,有相當理由(至少須有合理的懷疑)認為該特定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,才算達到合法發動臨檢、盤查的門檻。

本則新聞中,倘若張姓男子開車當下的行為看不出有任何危險或即將發生危險,警察自然不能只憑酒駕前科就攔車、甚至闖進私人家中進行酒測。


面對警察違法實施臨檢、盤查時,人民可以先向執行人員表示拒絕(提出異議),若警員仍繼續實施臨檢,可以再請求執行人員給予記載臨檢過程的書面文件,便於後續依法提起相關的行政救濟,以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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